非永久居民買健威花園拖欠65萬印花稅6年 被律政司追討719.4萬稅款連罰款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2/12 13:20

最後更新: 2019/02/12 15: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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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於2012年10月實施兩招調整樓巿,包括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徵收15%買家印花稅(BSD)。律政司司長日前入稟高等法院,向1名於6年前以436萬元買入北角健威花園買家追討65萬元買家印花稅,以及未有支付買家印花稅10倍罰款654萬元,共追討719.4萬元,為樓價1.65倍,比原有樓價價值昂貴。

原告律政司代表印花稅署署長,答辯人為王浠萓(譯音)(原名王家欣)。入稟狀指答辯人於2013年1月17日以436萬買入北角健威花園一單位。根據《印花稅條例》,於2012年10月27日買家印花稅政策實施後當日或以後購入的住宅,均須支付15%買家印花稅(BSD),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可獲豁免,並須根據《宣誓及聲明條例》作法定聲明。

而根據《2014年印花稅(修訂)條例》的過渡性條文,可徵收印花稅文書加蓋印花的期限,自《修訂條例》於2014年2月28日憲報刊登翌日起計的30天為限期。

入稟狀指,答辯人除非獲得豁免,否則須於2014年3月底前的法定期限繳付15%買家印花稅。原告指於2013年1月30日已發出有關文書,惟答辯人並沒有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作出任何法定聲明。

根據其購入樓價計算,答辯人須支付65.4萬元買家印花稅。原告指於2017年2月、去年11月及12月均向答辯人追討,惟答辯人均沒有支付買家印花稅,或就其申請豁免作出法定聲明。

原告指基於答辯人未能於法定限期前繳付買家印花稅,根據條例,罰款為印花稅款額10倍,故入稟追討所欠買家印花稅65.4萬及10倍罰款654萬,即共涉719.4萬元。